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侵犯著作权罪案件,被告人苟某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撤销前判决被告人苟某犯侵犯著作权罪所宣告的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0年4月左右,苟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自己以前开设过“天龙八部”游戏私服的经验,在未经北京某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利用服务器架设“天龙八部”私服游戏,非法经营该公司拥有著作权的《天龙八部》网络游戏。调试游戏后,苟某联系第三方充值平台用来收取游戏玩家购买游戏装备的充值费用。在运行游戏私服期间,苟某先后在几家网站上宣传私游戏并提供客户端登陆给游戏玩家下载。为扩大私服游戏的访问量,又先后在游戏推广网站上推广自己的私服游戏。
2020年6月1日至7月29日,苟某通过非法运营《天龙八部》网络游戏,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19148元,非法获利50000余元。另查明,2018年9月5日,被告人苟某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苟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作品,非法获利500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苟某曾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侵犯著作权罪,应当撤销缓刑,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被告人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苟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苟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李莹
编辑:田璇